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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10-18浏览量:14

信息导读:

10月16日,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发布关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10月16日,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发布关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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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保护制度,提高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文化和旅游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ysghc@mct.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邮编:100020),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5日。 


特此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1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系统性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人文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推进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保护,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设区的市、县或者若干县域。


第六条 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履行申报、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已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八)符合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标准。


第八条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四)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当广泛听取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一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文化形态对传承中华文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价值与作用的描述;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工作: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通过的申报地区进行考察;


(三)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标准,结合初审、考察情况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答辩环节;


(四)根据评审情况,确定公示名单,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六)连续两次申报均未获批的地区,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的申报。


第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文化和旅游部主管司局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未按期发布实施总体规划的,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报,暂停补助经费。设立满两年仍未发布实施总体规划的,予以退出名录。退出名录后,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的申报。


第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领导下,统筹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附件2


关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保护制度,提高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文化和旅游部在深入研究论证、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2018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出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复设立了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共有4批21个通过建设成果验收,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近年来,各地通过设立机构、配备经费、落实各项保护措施等方式积极推进建设工作,积累了很多工作经验,取得了明显建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方认可。


随着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的不断深入,《办法》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工作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需要将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有关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体现到《办法》中;二是根据中央为基层减负要求,需要进一步简化、优化申报设立、评估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三是需要将近年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总结提炼,补充完善到《办法》中。


2025年1月,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列入创建示范保留项目。修订《办法》列入2025年文化和旅游部立法计划。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修订《办法》工作方案,成立文件起草组、专家咨询组,经过实地调研、研讨交流、课题研究、集中起草等,形成初稿。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单位、基层相关单位、基层非遗保护工作者等方面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向中央宣传部、全国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书面征求意见。针对反馈意见开展论证,及时吸纳调整。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修订稿。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


在“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部分,增加“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推进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保护”表述,体现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有关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


(二)申报设立部分


1.鉴于经过十八年的探索实践,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已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各地也探索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各方面认可,结合各地和专家意见建议,目前取消“实验”阶段条件已较为成熟,本次修订取消“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阶段,符合条件的直接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2.针对申报条件限制过多、标准不够清晰等问题,在“申报条件”中,将“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调整为“已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取消已成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两年的限制规定;增加“符合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3.针对评审工作程序规定不够清晰的问题,明确包括初审、考察、专家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其中,将“专家论证”调整为“专家评审”,明确“公示5个工作日”“公布”等要求。


4.针对能否多次申报的问题,新增规定“连续两次申报均未获批的地区,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的申报”。


5.针对编制总体规划指导不够的问题,新增规定“总体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前,事先征求文化和旅游部主管司局意见”。


6.针对未按期发布实施总体规划缺少处罚性措施的问题,新增规定“未按期发布实施总体规划的,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报,暂停补助经费。设立满两年仍未发布实施总体规划的,予以退出名录”。


7.针对取消“实验”阶段后,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问题,将建设成效评估由“每五年一次”调整为“每三年一次”,新增处罚性规定“对评估不合格的,暂停补助经费,一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出名录”。

8.针对退出名录后是否还可以再次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问题,新增规定“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的申报”。


9.针对如何体现推进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保护的问题,在对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的要求中增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文化遗产”方面的表述。


(三)建设管理部分


1.针对需要进一步夯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的问题,明确建设单位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2.为进一步体现整体性保护的要求,增加“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和文化生态协同保护”“鼓励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设立展示场所”表述。


3.结合2021年8月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将非遗与教育结合有关内容调整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通识教育读本,开发数字化教育资源,在中小学开设特色课程,在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和课程,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推进‘非遗在校园’工作”。


4.鉴于脱贫攻坚任务已完成,将非遗助力脱贫攻坚有关内容调整为“积极开展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设立非遗工坊,带动群众就业增收”。


5.结合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需要,新增“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表述。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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